二十二、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方式。
(1)协商。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商议解决争议。
(2)行政处理。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纠纷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这种处理可能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而作出的,也可能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作出的。
(3)仲裁。指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根据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双方的仲裁协议和一方的申请,对他们的争议作出判断和裁决。
(4)诉讼。由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特定程序审理。
二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3)通过租赁厂房和场地的方式。
(4)通过企业拍卖或租赁经营方式。
(5)与农村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十四、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原则;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
(6)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二十五、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主要特点。
(1)房地产中介服务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名义开展,房地产中介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房地产中介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收取费用。
(2)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一种委托服务。
(3)房地产中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交付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