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要求,同时(一般在3月初)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或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两份,最近的一张2英寸无头照片。
2、市考试机构或自考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身份证明表、毕业论文原件和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估表进行审核、更正,于3月底交省考试机构。
3、省考试机构对各城市申请的学士学位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进行初审。合格的考生将于每年4月向认证的考官推荐考生的档案材料和学位名册。
4.6月底,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考官学术委员会将根据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逐一评估。如果申请人通过评估,他们将获得学士学位。
不授予对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 在言行上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受到学校、单位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
(2) 考试期间,有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处理;
(3) 未取得学士学位统一外语考试资格证书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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