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条件下工资的支付
(1)一般计算基数
一般计算基数:职工的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是正常条件下单位时间内职工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后应得的工作。
(2)劳动者日工资折算
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国家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3)实行计件工资劳动者加班工资要明确的前提
1、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应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一般不能依据定额工时进行换算,即劳动者在制度时间内完成定额任务后额外的工作不能算加班;
2、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的前提下,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需完成定额任务并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方可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4)法定休息日、法定带薪节日加班超过8小时后加班工资确定其超过部分仍按原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5)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产假(包括流产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部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这一规定只限于在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内的企业。
(7)婚丧假工资
按(80)劳部薪字29号文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直系亲属死亡在外地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8)探亲假工资
国发[1981]36号文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工资。
(9)病假工资
按照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应为“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作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
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标准为本企业工龄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按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合同制工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与上述固定工的工资待遇同等;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工资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