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
(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2、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5、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构成三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