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损害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各国在审理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险案件时所采用的一项归责原则。是指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

五、保险法及其基本内容
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立法体系: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英国。
2、将保险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时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日本。
3、制定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保险法典。
我国保险法基本内容:
1、保险契约:构成保险法的核心。
2、保险特别法:指保险合同以外,规范于其他民商中有关商业保险关系的条文。海上保险。
3、保险业法: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

六、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与保证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
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并非合同的内容。如果把告知的事项列入合同中,其性质就变为保证了。
2、保证的目的为了控制危险。
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的违反行为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告知须经过保险人的确定证明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
5、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