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闻传播的道德义务
第一节 真实与客观
自从有了新闻传播活动,“新闻必须真实客观”就成为新闻从业者不变的信条,也是新闻传播活动实现其一系列社会功能的前提。

一、真实
新闻真实,是指新闻对客观事物的如实反映、如实报道,真实性作为新闻的基本属性,是由新闻自身的规律所决定的,是广大读者的要求,也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媒介取信于民的生命所系。
(一)真实性是新闻的基本属性
真实性是新闻存在的基本条件。事实是新闻的本源,是决定新闻存在的基础,新闻只是对事实的报道。
(二)新闻真实性的要求
1.新闻真实性的浅层要求
(1)确有其事。假新闻是靠捕风捉影而得来的,有的甚至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
(2)构成新闻的基本要素必须准确无误。所谓的基本要素是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原因。
(3)新闻中引用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无误,这里所说的引用的各种资料,主要是指数字、史料,还有背景材料等。
(4)新闻所反映的环境、过程、细节,人物的语言、动作必须真实。
(5)新闻中所涉及的思想认识和心理活动等,必须是当事人所述。
2.新闻真实性的深层要求
(1)现象真实与本质真实要辩证统一。新闻报道中有具体事实,也有概括事实。
(2)微观真实与宏观真实要有机结合。新闻报道中有个体事实,也有总体事实。
(3)新闻报道的多层次真实。新闻的真实性是随着事实发展的真实,表现为一个认识的过程。
新闻真实性,要求新闻写作中“六要素”要完全真实,是媒体对社会的承诺,是媒体自我约束的一种职业规范。与政治制度和法律条文不同,它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

二、客观
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是社会与公众对媒体传播最基本的要求。一家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和一个负责任的新闻工作者的首要责任,就是要向社会与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充分、全面而又客观的报道。
(一)客观报道概念
“客观报道”最初出现于西方,作为一种理念和报道方式在19世纪中期产生广泛影响。西方的客观报道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重记录性;将事实与议论分开,在新闻中不直接发表意见;迅速翔实地报道重大事件,等等。
(二)新闻客观性认识
传统认识中的新闻客观性被赋予了两种意义: 一是主观符合客观,报道内容与报道对象的相关性、一致性程度;二是平衡、全面的认识形式。审视一下这些传统观点,我们就能够发现其中的不科学性。我们强调的“客观报道”主要是:
第一,尊重事实的客观性,正确反映新闻事实本身内涵的倾向性。
第二,在新闻报道方法上讲究客观性。高度重视“用新闻事实来说话”的原则。
第三,在评论类的报道中,强调以新闻事实为依据,做出合乎情理的分析和评议。不强词夺理,不无限上纲,不强加于人。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在实践中被肯定,并且在与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中被执行。
 
第二节 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一、公正、公平、平等的概念及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正与平等互为前提,相互规定。为了达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使每个人得到他“应所得”,应该遵循而且必须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第一,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亦称权利法律保障原则。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运转必须以宪法规定为依据。社会公正必须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正,内容得到不断丰富和扩展。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和监督权利。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都有一个逐步实现的历史过程,因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第二,参与机会平等原则,亦称事前公正原则。
第三,按贡献分配原则,亦称事后公正原则。
第四,对弱势群体救助原则,亦称事后调剂原则。

二、媒介(新闻)的公正
媒介(新闻)的公正就是:“为所有牵扯到有争议酌问题中的人寻求正义,并一类是不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不及”,另一类是遵守道德的行为,而这一类又分为两种,过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过”;适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中庸”。
 
第三节 中庸之德
一、中庸价值
“不及”——不遵守道德是恶,这很明确。但为什么只有“中庸”——适当遵守道德才是善,而“过”——过于遵守道德却又是恶呢?过于遵守道德岂不是更加道德、更加善吗?非也,因为物极必反。

二、中庸观与隐身采访
新闻工作者的“中庸之德”在隐身采访中,表现为如何把握好“度”,不要“过”也不要“不及”。新闻记者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当然可以实施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批评报道,有时,也可进行暗访、偷拍。但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典型的事例。如果大量采用这种报道方法,让人们感到无论何处、随时随地都有人监视,这显然无异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悖于中庸之德。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不能装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得军事资料、取得军事新闻。
2.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3.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
隐身采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2.别无他法原则。
3.场合的公共性原则。
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
 
第四节 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一词是从拉丁文“Humanists”(人道精神)引申来的,发展至今,已成为内容非常宽泛的概念。

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从萁核心和本质上说,也就是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就是要强调在世间千事万物中“人”是第一性的,“人”是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出发点,也是一切工作的最终的落脚点。新闻工作,说到底也就是以人为中心的信息传播工作,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传播,是人与人之间的呼唤与响应。在整个新闻报道活动中,人是信息传播的主体,又是接受的主体,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有学者在看过报道后行文如下:看过报道,我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我首先想到了1959年为保护集体财产遭地主杀害的14岁的刘文学,接着想到了1988年也是为了保护集体财产在扑灭山火战斗中不幸遇难的14岁的赖宁。两者虽然相距29年,媒体的报道却是惊人的相似:都是以诗篇一样的语言和激情,热情讴歌小英雄们气壮云天的感人事迹和,晦危不惧的大无畏精神,并号召全国少年儿童向他们学习;却对社会应如何关怀未成年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只字不提。与此相对照,《河南日报》对于两位见义勇为的未成年英雄的宣传,却是客观的、理智的,它一方面肯定了两位中学生“舍己救人献身”的高尚精神品质,另一方面又指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应量力而行”。正这位学者所说,新闻报道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提倡以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为首要选择的人道精神,要提倡因势利导,量力而行的科学精神。洪水冲垮了堤坝,我们可以重修;大火烧毁了房屋,我们可以重建;但人的生命一旦丧失,却永远无法复活。“人”的需求也要有准确把握,不仅要关注精神层面的“人”,更应关注物质层面的“人”。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符合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人类文化活动的内在要求。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是整个人类文化活动所体现的两种基本精神,一切人类文化活动都应以这两种精神为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报道悲剧事件的同情心
同情心是人类的一种伟大情感。孟子说,人没有恻隐之心,非人也。这恻隐之心,就是同情心。即使是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也非常重视倡导人的同情心,表彰惜贫怜弱、扶危济困的行为,把这些视为人的美德,也是社会稳定的一种机制。西方著名社会学家库利认为,同情心的大小标志着一个人的个性和内涵。一个人的精神健康和道德水准可以用同情心来衡量,作为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要充分注意对采访报道对象的关爱写同情,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给予创伤性事件受害人以空间
研究表明,经历创伤性事件的个体在疗伤、康复的过程中,需要被尊重、被人性化地对待,更需要一定的空间,避免被提醒创伤。
(二)侵扰悲痛行为对公众情感也是一种伤害
媒体通常以“维护公众知情权”为自己侵扰他人悲痛行为辩护。真实记录灾难与死亡的确是媒体的职责,灾难报道有助于人们审视自己的生存环境,积极寻找化解危机的方法;个体的非正常死亡也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外在反映。
(三)在灾难和死亡报道领域,“知情同意”是国外新闻界普遍采纳的原则
“知情同意”这一概念源自医学领域,原指让患者理解医疗机构诊疗、护理的内容和程序,权衡利弊得失,对诊疗方案做出评价,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媒体是在为人类的精神家园播种,新闻工作者不仅是社会文明的维护者、倡导者,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者、践行者。在提升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进程中,媒体首先要提升自己,让人文精神、人道主义贯穿于新闻传播活动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