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
1、认知法的渊源价值:法的渊源作为法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其主要价值在于法的形成方面。
(1)法的渊源是某些法的直接来源。
(2)法的渊源是某些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来源。
(3)法的渊源是某些法的精神品格、文化特色、社会特色、现今经验的来源。
(4)法的渊源中的立法、行政、司法等进路性渊源是法和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基本途径。
(5)法的渊源也包含着使法得以形成、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根本动因。
2、法的渊源价值实现的两种模式:自觉型模式、自发型模式。
3、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一种偏向可以从霍布斯和边沁追溯到奥斯丁,另一种偏向可以从科克和布莱克斯通追溯到美国的卡特。
4、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
①有的体现为一个法典、法律、法规来自多种渊源,法国;
②有的体现为一个判例法来自多种渊源;
③有的体现为一种法的渊源在其他法的渊源的配合下实现其价值;④有的还体现为通过法的渊源之间的交互渊源关系而实现其价值。
5、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
①将有的法的渊源直接选择和提炼为法;
②将有的法的渊源选择和提炼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而使其融入法的整体中;
③明文确定有的法的渊源在必要时可以具有法的能效力,直接起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