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述题
41.试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42.王某早年丧夫,与独生女儿章依、女婿黄某共同生活。章依于1980年死亡,黄某赡养岳母。1982年黄某再婚,1984年生子黄云,第二年生女黄彩。黄某于1988年与其妻离婚,黄云由黄某抚养,黄彩与其母生活。黄某于再婚存续期间,经常带营养品看望王某。黄某离婚后,为更好地照顾岳母,便与王某共同生活,但王某不承认黄云是其外孙,不许其登门。经协议,黄某由其母亲领回。1993年黄某送王某到医院看病,途中不幸遇车祸,两人均死亡。黄某留有存款等财产价值6万元,王某留有房屋3间,存款5000元。王某的姐姐扣弟弟均主张继承王某的财产。
问:王某、黄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43.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于某年5月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交货期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次年4月底,货款一次付清。某建筑公司依约给付了全部货款,但某钢厂因生产能力有限,且钢材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至次年4月底,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建筑公司经多次催告,某钢厂仍未能依约履行。为不影响I程进度,某建筑公司提出终止与某钢厂签订的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加以补救。但某钢厂不同意,而且在生产形势好转的情况下,请求某建筑公司继续提货。但某建筑公司因其建设工程已完I,不再需要钢材,故请求某钢厂退回多付的货款。为此双方协商不成.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41.试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以下几种:
(1)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属于过错责任范畴是指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推定过错责任虽属于过错责任范畴,但却与一般过错责任不同。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场合,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却归于受害人。
(2)特殊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①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②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42.答:黄某与王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他们各自均有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推定王某先死亡。王某的遗产应当由黄某继承,因为黄某在章依死亡后,一直赡养王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黄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王某的姐姐和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参加继承,因此,王某的姐姐和弟弟均不能继承王某的遗产。对于黄某的遗产包括他继承的王某的遗产,黄云和黄彩享有继承权,而黄某已离异的妻子不得继承。

43.答:《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本案当事人某钢厂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仅向某建筑公司给付一半钢材,某钢厂的行为则构成部分迟延履行。因某钢厂迟延履行部分债务的行为致使某建筑公司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其建设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在此情况下,某建筑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只要某建筑公司通知了某钢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某建筑公司与某钢厂的合同已经解除,某建筑公司自然没有义务接受给付,而且某钢厂多收的货款应返还给某建筑公司。如果某钢厂的违约行为给某建筑公司造成损害的,某建筑公司还可请求某钢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