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电子转考(转出和转入)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在我省范围内跨考区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无需办理转考手续。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 )、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四条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下,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车 (以下简称“转考平台”)上传和接收转考考生电子档案,组织实施省际转考工作。
第五条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转考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转考考生在转出、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办理转考确认手续。
第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考生因故未及时履行转出、转入确认手续者,按本人主动放弃转考处理,转出申请予以废止,转入信息予以退回。如再次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第七条 转出要求
(一)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往外省参加考试的我省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可办理考籍转出手续。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得转出;“专本衔接”考生除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外一律不得转出。
(四)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五)办理时间:与当次考试报名时间一致,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转出程序
(一)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青海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在申请栏选择转出申请,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并提交后,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入地准考证到省自考办核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并签字确认,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二)省自考办按照考生转出申请,确认考生的课程及合格成绩,依据转考工作规定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
(三)考生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按照转入地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从“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转入未成功的考生,须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到我省自考办办理考籍恢复手续。
第九条 转入要求
(一)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转入我省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在原报考地办理考籍转出手续后,到省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二)考生在我省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我省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三)转入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七条第三至四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四)转入电子档案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笔迹信息等)与我省考籍档案信息一致,方可予以接收。不一致的考生须到信息错误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办理转入。
(五)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考生转入的课程,须是我省开考的课程,且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等与我省开考课程相同。我省未开考的课程不予接收。
(六)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七)办理时间:上半年3月20日-26日(工作日)、下半年9月20日-26日(工作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转入程序
(一)考生在规定时间登录青海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在申请栏选择转入申请,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并提交后,由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转出省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 (转出)登记表》到省自考办核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并签字确认,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二)省自考办依据转考工作规定,审核转入电子档案信息。符合规定的,归入我省考籍档案,并及时给转出省发送回执。不符合规定的考生从“转考平台”退回电子档案,由考生负责按照转出地要求办理考籍恢复等相关事宜。经省自考办盖章确认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考生妥善保管,申请毕业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省自考办经办人员要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转出、转入考籍考生信息纸质档案,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数据管理人员对转出考生在籍状态进行标注、对转入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归档,记录成绩来源,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在电子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转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