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注册图像应使用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电子图像文件。
2.图像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 进行技术处理。
3.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4.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2.眼镜:常戴眼镜者应配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 (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3.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与耳朵。不宜化妆。
4.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 5500K一5600K),摆设高度与被拍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 45 度,朝向对准被拍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人 1.5 米一2 米。
 
四、电子图像文件
1.电子图像文件规格为宽 480 像素*高 640 像素,分辨率不低于 300dpi,24 位真彩色。应符合 JPEG 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 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 20KB 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
2.人像在图像矩阵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 50像素至110 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 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 (两脸颊之间) 180 像素至 300 像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