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指导、组织和监督本市主考高校开展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主考高校负责转考工作的具体实施及考籍档案管理。主考高校可根据本校专业特点等情况制定专业转考实施细则,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转出程序
(一)主考高校每年1月至2月中旬、7月至8月中旬,通过“服务平台”办理转出手续。考生转出手续具体受理时间以主考高校规定为准。
(二)考生通过“服务平台”提交转考申请,主考高校按照转出要求进行审核。
(二)主考高校审核通过后,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本市高教自考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主考高校自考办,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主考高校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按照考生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考试中心转考平台。

三、转出要求
(一)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二)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三)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本市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四)免考(或学分互认)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五)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六)2002年以前取得合格成绩且无电子档案的考生,应联系主考高校自考办办理成绩补登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主考高校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四、转入程序
(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通过考试中心转考平台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审核无误后,将电子档案上传至“服务平台”。
(二)主考高校通过“服务平台”接收申请转入考生的电子档案,并负责办理考生转入手续。
(三)主考高校每年3月15日至3月25日、9月15日至9月25日,从“服务平台”接收电子档案。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及本市高教自考准考证到主考高校,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确认,并在主考高校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上签字。
(五)主考高校将转入办理结果数据提交至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汇总后上传转考平台。

五、转入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要求;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本市停考过渡专业原则上不接受考生转入申请。转考考生应当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三)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转考考生应当在本市本专业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理论课程合格成绩的基础上,符合主考高校专业转考实施细则规定,方可在本市申办毕业手续。
(五)本市在籍考生原则上不得中途到其他省(区、市)借考。本市原则上不接收其他省(区、市)借考课程成绩转入。

六、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与主考高校共同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电子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